2019年12月2日 星期一

社會契約與不平等格局

盧梭將專制視為終極的不平等。政治制度由契約而生,為防止專制出現:「基本公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法律與道德的平等來替代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不平等;從而,人們盡可以在才智上和力量上不平等,但由於約定並且根據權利,他們卻是人人平等的。」(I,9)
然而,私有制與對應的法律卻加深、擴大甚至合法化各項不平等,設置政府除避免一人專制及主奴關係出現之外,完全無力改變私有制帶來的種種不平等。旨在以「人為平等」(法律與道德的平等)替代原生不平等的政府,其實延續、深化了不平等的格局。即使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劃定財產權的正當範圍(I,9),倘若無法阻止人們不斷追求超過生活所需的私佔行為、剩餘的勞動成果轉為私產,由貧富而來的不平等必然成為生活常態。私有制作為政體土壤,建於其上的政府合法養出一批批困於巨大貧富差距、強弱懸殊的各式苦人,這樣的政府仍是追求幸福生活的必要憑藉?保障了誰的幸福生活?


關鍵詞:不平等、社會契約、私有制、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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