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5日 星期一

論不平等:富人計謀

  1. 盧梭描述最初的私人佔有:「第一個把一塊土地圈起來的人並說:這是我的。」長期比鄰而居的多個家庭因語言使用、聯繫日增,人類偶然性地脫離最初的自然狀態。農業興盛使勞動複雜化,人與人之間的互賴程度增加,眾人開始分工並交換勞動成果,農耕則促發土地私佔。當所有可耕作的土地都被圈定之後,某些人擁有超過其需求的土地,某些人則否。貧富間的不平等隨之出現,富人與窮人便開始了無止盡的相爭。勞動何以確立土地私佔的正當性?耕作必須擁有土地(所有權)才能完成?顯然僅得使用權也可順利耕作:耕者為養活自己與家人,土地利用過後,取得勞動成果,其後土地回歸共用,留待下一個需要的人使用。若土地私佔並非理所當然,私有制仍無可質疑?政治學說是為私有制辯護或是為了消弭不平等? 
  2. 富人意識到自己的財產既因巧取豪奪得來,隨時可能被人以暴力奪去。為求自保(含財富及安全),富人開發出以下說法:「讓我們聯合起來好好保障弱者不受壓迫,約束有野心的人,保證人人都能佔有屬於他的東西。讓我們創立人人皆須遵從的維護公正與和平的規則。這種規則使強者和弱者平等地互盡義務,以便在某種程度上補償命運的不濟。」富人說服窮人不與自己武力相抗,若動武,無人得以安寧。相反的,貧富兩造只要彼此同意、訂定共同契約以保障所有人的安全與財產不受侵害,公正與和平便成為可能。「社會與法律就是這樣起源的,他們給弱者以新的桎梏,給富者新的力量。它們永遠消滅了天賦的自由,使之不得恢復;它們把保障私有財產和承認不平等的法律永遠確定下來。」若貧富之間利益不同、「語言」不通,富人如何說服窮人同意這項說法?窮人何以願意和富人攜手走向永遠不平等的社會狀態?若窮人再無可失,為何甘願順服,而非侵奪或報復?
關鍵詞:私佔、私有制、不平等、政治學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第二部分



「人們一開始相互品評,尊重的觀念一在他們心靈中形成,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有被尊重的權利,而且一個人不為人尊重而不感到任何不便,已成為不可能的了。由此便產生了最初的禮讓的義務,甚至在野蠻人之間也是如此。」

問題:為何追求「承認」作為為人的價值?如何制止因追求承認而延伸的不平等?具體作為與指標為何?

1.當原始人偶然的與其他人交流並定居,並因群居的天性使交流頻繁及固定。而這種交流不僅於為了純粹生存的經濟上交換,也涉及情感上的交流。起於群居生活中的各種比較與評價之觀念也漸漸形成,這些評價與比較(如高矮肥瘦強弱貧富)是進入群體生活後才會出現的社會意涵。盧梭看重人類群居生活所促進語言的發展,認為人互相交流同時也互相進行比較與評價,分辨自己與周遭的關係後進而要求認同。

2.盧梭把「認同」看作為使人走向不平等的起源之一。所謂認同是與人相處而後計算利害得失的一種生活方式,對於原始人來說並沒有這個煩惱,而文明人卻看重認同所以痛苦。原始人開始尋求團體認同,也無法脫離群體生活,因此努力將自己變成符合他人的評價標準之樣貌。人之不平等始於比較與評價,每個人都尋求他人的承認與認同,進而要求平等的承認,否則就會就此控訴:不公平!

3.不公平的感受源自於尋求「認同」而起,因要求與他人平等的承認,也在心理、生活語言甚至意識形態上都複製出一個可以承認自己的權威,其中也預設了主奴不平等的關係。我們也許在心理、生活語言甚至在意識形態上無法擺脫要求承認的主奴不平等關係,但可以避免在政治體制中陷入一個明顯可見的專制政府,這種統治與被統治的主奴身分表現在政府體制上就是所謂的專制。簡而言之,人之腐化生活已無法挽回,制止這種不平等趨勢的深化,反專制就是具體的行動指標。


關鍵詞:承認、認同、不平等、反專制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第二部分

 ● 摘要

(一)土地
1. 誰第一個把一塊土地圈起來並想到說: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頭腦十分簡單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話,誰就是文明社會的真正奠基者。(p.111)
2. 人的最原始感情就是對自己生存的感情;最原始的關懷就是對自我保存的關懷。土地的產品,供給他一切必要的東西。(p.112)

(二)追求幸福
1. 由于共同利益,他可以指望同類的幫助,這是一種稀有的情況。(p.114)
2. 由于彼此間的競爭,他不能信任他的同類,這是更稀有的情況。(p.114)

(三)變革
1. 他們發明了幾種堅硬而鋒利的石斧,用來截斷樹木,挖掘土地,用樹枝架成小棚;隨後又想到把這小棚敷上一層泥土。這就是第一次變革的時代,這一變革促進了家庭的形成和家庭的區分,從此便出現了某種形式的私有制。(p.115)
2.  自從一個人需要另一個人幫助的時候起;自從人們察覺到一個人有兩個人食糧的好處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現了、勞動就成為必要的了、廣大的森林就變成了須用人的血汗來灌溉的欣欣向榮的田野;不久就看到奴役貧困伴隨著農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長。(p.121)


● 關鍵字
自然狀態、不平等、私有制、法律、自然法


● 問題延伸
1. 盧梭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不平等幾乎是不存在的,和霍布斯的見解是否有差異?
2. 盧梭認為不平等因私有制和法律而變得根深蒂固,那自然法與實證法之間要怎麼去調和?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第二部分

1.在第二部分,盧梭描繪了人類如何從一開始的自然狀態走到今天這種極度不平等狀態。自然狀態,無拘無束->有了住所和私人財產->開始群居(最自由自在的黃金時代,愛情)->開始更加緊密的分工合作(冶金、種植)->由於不斷的陷入財產衝突,富人發明法律(窮富不平等到強弱不平等)->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官職的設置(但是如果人民能隨意使用理性推翻政府,社會將會永遠動盪,需要比理性更穩固的東西形成一個政體,那就是宗教,是一種統治工具p139,讓最高權力神聖不可侵犯)->合法權利向專制權力轉變(主人和奴隸)
2.共有4種不平等:財富、等級、權勢、個人功績。國家的好壞標準便是調和這些不平等的程度和能力。P143
3.問題:盧梭的不平等主要包含生理上的不平等和政治/協議上的不平等。人類在自然狀態下兩種不平等都不會存在,因爲根本不需要相互比較。而有了私有財產和法律之後,不平等被社會協議固定下來。盧梭在第二部分最後一段提到「僅爲實在法所認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每當它與生理上的不平等不相稱時,便與自然法抵觸」,那他要主張的究竟是1)讓不平等存在,但是要與生理上的不平等保持平衡,還是説2)要完全消除不平等,就像自然狀態中的人類一樣,即便是生理上的不平等也不該在社會中成爲一個評價標准?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第二部分

一、摘要
1.人類的原初狀態:人類最初就像一個完全受制於感知的動物。在乎的是自我保存,以及各種出於自然本性的慾望。當自然環境帶來各種挑戰,人類開始鍛鍊身體、發明技藝去克服困難。為了解決當下問題與其他人只有簡單直接的合作和競爭的互動。

2.文明是墮落的開始:彼此頻繁互動下,人學會一套比較衡量的準則。人的嫉妒與分歧,導致人們產生衝突。當尊嚴開始在心靈當中形成,每個人認為自己有權利被尊重,不被尊重不產生負面感受已不再可能。除了實際傷害,在人格尊嚴上受到的蔑視變成是無法忍受的。導致彼此的懲罰與報復,人變得殘酷嗜血。前人認為自然狀態的人是殘酷的,盧梭認為是錯誤的。原始人溫和且具有自然憐憫心。雖然初期社會脫離了最原始的自然狀態,但那已是最幸福且穩定的時期,人的交往是彼此獨立自由且有愛的,不必過度依賴他人的援助,也不必費盡心機與他人爭奪資源和地位。

3.財產權的產生:農業與冶金術被發明,當個人持續地在一塊土地上耕作,這塊土地因為持續使用而轉變為私人財產,就產生了財產的權利。非農耕的人發明各種技術應用於農耕及其他方面(像是冶金製鐵),形成了分工和基於依賴的交換行為。若天生能力低落或才能不適於工作時,就會因不等量的產出,而產生不平等的結果。這種財產權所導致的是:人為生存必須透過各種辦法依附他人或與他人競爭,因而產生了種種損人利己的惡行與凌駕他人之上的慾念。

4.政治社會的誕生:在財產權出現之後,富人霸佔土地和資源,同時憂慮財產被他人搶奪;窮人一無所有也處心積慮想獲得財產。但財產所有權的宣稱都是不確定的且實際上是透過暴力所獲得。窮富之間可能演變為戰爭狀態,所以富人為了保衛自己的財產,發明了政治社會,宣稱透過契約建立正義與和平的制度,確保每人的財產安全。說服窮人成為保護富人的武器,使他們相信制度確保了他們的自由。其實是所有人都自願戴上了更重的枷鎖,實際上窮人再也無法擺脫不平等、奴役和勞動的處境。

5.政治社會必然走向專制統治:在政治社會裡,所有人都在競逐追求地位名望與利益,造成有人歡樂、挫折與痛苦,而富人的享樂都是立基於對窮人的剝奪,一旦窮人不甘願處於悲慘,前者也將不再快樂。盧梭認為富人為維持自身的享樂,法律制度與國家武力被濫用殘害自己的同胞,因而走向專斷腐敗的結果。

二、提問:對盧梭來說,政府是富人假保護所有人財產之名,行保護自己財產之實的工具。而且盧梭推定私有制社會必然走向第三階段的專斷衰敗,文明社會的發展又是不可逆的。在這假定下,擺脫人類的「自重之愛」、恢復他所假定的人類自由和獨立不可能發生,那又有何討論必要?盧梭的用意為何?不以財產權為核心的政治體制似乎不存在也無必要,那我們所能思考的只是什麼樣的政體設計能比較緩慢地走向專斷腐敗?

三、關鍵字:原初狀態、文明枷鎖、財產權、政治社會

《論不平等》第二部分

  1. 盧梭對第戎科學院徵文之《人類不平等的起源為何,它是自然法授權的嗎?》一問,給予否定的答案。這個答案的根據,來自他對於人類從自然狀態到社會狀態,因共同生活與比較概念所派生出不平等的起源的推演:人類的不平等不是一開始就存在,但也不是一蹴即成——所有的不平等都要在有社會生活、有所比較、能分你我,並產生私有概念之後,因為沒以私有制的地方是不會有不公正的(p.119)。
  2. 比較與偏愛、勞動與私有制、分工與社會生活、土地分配與強弱貧富、法律、權力與主奴。
  3. 提問1:自然人一但進入社會,信奉私有制、服從保護財產的律法,就已然為自己套上了無法掙脫的枷鎖。因此政治制度從來都不是能消弭不平等,而只是盡可能免於人們進入輪迴的頂點與起點—戰爭狀態嗎?人們還能夠拒絕並離開枷鎖,然後另尋共同生活出路嗎?又或者根本無法離開,但仍能改生共同生活品質的方法存在嗎?政治、政體在這樣的目標上有可以施力的地方嗎?

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政府論》下,第五、十一章


1.第五章 講述了財產權誕生的過程。一開始萬物共有,但是想要利用萬物,就必須劃撥私有才可以,劃撥私有的方式是勞動。起初在貨幣未誕生之前,每個人通過勞動可以占有他所需要的任何自然資源,正是勞動使得自然資源有了遠超過本身的價值,供人類使用,這個時候土地等資源基本上是沒有任何價值的,誰都可以隨意占有。但是由於果實、糧食、肉類等易於腐敗,所以一個人的財產便有了自然限制,只會占據自己需要的一部分資源,而不會無限制付出勞動占據多餘資源然後浪費。
2.當貨幣誕生后,人類就剋服了勞動產品易於腐敗的特性,可以積聚超越自身需要的資源。因此在國家、法律未明確規定財產權時,一個人的資源占有就已經可以遠超過自身所需,可以積纍財富了。但是只要一個人不將自己的財產浪費,擁有再多的財產也合理。(46
3.第十一章 立法權的範圍:以保護財產爲目標,不能交由某些人獨斷專行,也不能隨意轉移立法權,最終目的是不能損害個人財產。
      4.問題:
1)作者認爲一個人財產的多少並不重要,關鍵在於是否浪費(46),可是浪費與否只有這個人自己知道,甚至自己都不知道。
2)在原始狀態下,一個人的勞動使得其將自然資源據爲己有,此時自然資源充足,可以任意取用,因無法長期保存也很少浪費,保護一個人的財產權意味著保存其生命。可是到現在社會,一個人的財產并不僅僅取決於這個人的勞動,而是分工合作凝聚了衆多人的勞動,也可能是通過繼承或是通過剝削其他人的勞動而來。如果説原始人類的財產劃分有很大正當性而值得保護,現在人類擁有的財產有多大的合理性而值得無條件保護?
3)第十一章强調組成國家的主要目的是爲了保護個人財產,其邏輯是保護了個人財產就相當於保護了一個人生存的权力,立法權不能超過一個人自然狀態下具有的權力。可是現如今人類擁有的財產(例如房子、車、電子產品)有多少是在自然條件下能夠擁有的?立法權既然不能超過自然狀態下人的權力,當然也不會有超過自然狀態下的義務,保護財產是否已經成爲立法權不必要的義務?
由於以上原因,爲什麽不把國家的目標設定爲更好的利用財產呢?對於某個人來説其財產有多有寡,一味强調保護財產卻不說如何充分利用這些財產,不更是違背上帝意願?在這個意義上,財產是否私有還那麽重要嗎?如果能將全人類的財產綜合起來更好的加以利用,同時照顧到每個人的生活,這樣不是更好嗎?

政府論次講:財產與財產權

  1. 人們透過勞動,使原初狀態中無主資源的共有狀態轉化為私有,洛克寫道:「既是給人類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過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然後才能對於某一個人有用處或者有好處。」(II, 26)為什麼資源非得撥歸私用才有好處?洛克似乎沒有作出清楚交代。「撥歸私用」不需經由同胞同意,任何人只要透過勞動,原初資源便隨著勞動過程自然轉化為私有物,洛克指出:「如果這樣的同意是必要的話,那麼,儘管上帝給予人類很豐富的東西,人類早已餓死了。」(28)若基於上帝賜福,眾人出於自保(生存)所需而得以取用萬物,資源本為共有,自然無需經由他人同意,且上帝植入仁愛之心於眾人,世人豈會看著同胞任其餓死?洛克對「撥歸私用」的辯護充分嗎?為何共有資源必定轉化為私產,人類才得生存下去?
  2. 「上帝是以什麼限度給我們財產的呢?以供我們享用為度。誰能在一件東西敗壞之前盡量用它來供生活所需,誰就可以在那個限度內以他的勞動在這件東西上確定他的財產權;超過這個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應得,該歸他人所有。上帝創造的東西不是供人們糟蹋或敗壞的。」(31)上帝以享有而不浪費作為世人取用資源的限度,神賜萬物、世人勞動,由此確立財產權。若無貨幣,即使有人取用過多資源,卻難以積累,只得分享給同胞或由其敗壞,大自然提供了天然節制機制。不會敗壞的貨幣出現卻挑戰了上帝法則:先有私產,再將財產轉化成不腐敗的貨幣,便可無限積累,打破上帝吩咐眾人按需求而取用萬物的規則。貨幣是為遵照上帝「不敗壞」的命令而生?或是一項反上帝的發明?如果貨幣背離神意,何以基督徒哲學家洛克仍主張設立政府以保障貨幣?


關鍵詞:財產、財產權、貨幣

洛克<政府論次篇>第五、十一章


1.首要的是確立洛克的著述目的:

(一)替代家父長權制
(二)鞏固私有制的健全
(三)設立了政府的目的後再追溯政府的起源。政府權力的起源決定了目的?

2.洛克認為設立政府的優先目的,也是估量政府統治正當性的判斷,而政府統治的正當性基礎在於保障人民財產與財產權。對於洛克而言。如何取得權力、如何治理與如何最小危害性的政府,這三者涉及政府統治的正當性,由此牽印出洛克的核心關懷:誰適合掌權而能保障財產、私有制與政府體制。

3.第五章首先提出財產如何產生之問題,「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為他們的財產,並且這還不必經過全體世人的明確協議?」(5:13)而洛克也指出因著「勞動」使自然資源脫離了自然原來給予它安置的共同狀態(5:30),但自然法也同時對這種財產加以限制:能按其意願佔取但以不浪費為原則。雖貨幣的發明、流通與累積,延緩了自然資源的敗壞期限,但也擴大了人之佔有慾。

4.政府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財產與財產權,但也同時鞏固或擴大了人之佔有慾的天性?或是人起於佔有慾之天性,而設立政府鞏固與保障財產與財產權?私有制是人之天性,離開律法與自然法的約束以外,政府有何正當性之權力以牽制人之佔有慾危害政體的長治久安之基礎?

關鍵詞:財產、財產權、貨幣、政府


John Locke《政府論次篇》第五、十一章

● 第五章摘要

(一)財產權
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的。 (27.)

(二)勞動

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它的財產。 (27.)

(三)土地
一個人能耕耘、播種、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產品,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財產。  (32.)

(四)限制
但是如果它們在他手裡未經適當利用即告毀壞;在他未能消費以前果子腐爛或者鹿肉敗壞,他就違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則,就會受到懲處;他侵犯了他的鄰人的應享部分,因為當這些東西超過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給他的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時,他就不再享有權利。

(五)貨幣
貨幣的使用就是這樣流行起來的 — 這是一種人們可以保存而不至於損壞的能耐久的東西,它們基於互相同意, 用它來交換真正有用但易於敗壞的生活必需品。 (47.)

 
● 第十一章摘要

(一)立法權
既然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而達到這個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個社會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國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關於立法權的建立。 (134.)

(二)目的
他們的權力,在最大範圍內,以社會的公眾福利為限。  (135.)

(三)限制
1. 它們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所出入。
2. 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應再有其他目的。
3. 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他代表同意,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這一點當然只與這樣的政府有關,那裏立法機關是經常存在的,或者至少是人民沒有把立法權的任何部分留給他們定期選出的代表們。
4. 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142.)

 
● 關鍵字
財產、勞動、貨幣、立法權


問題延伸
1. 要如何去界定有無侵犯了鄰人的應享部分
2. 除了容易敗壞與否之外,是否有其他因素讓人們互相同意使用貨幣的?

《政府論次講》第五、十一章

第五章
一、何謂財產權:由於人為了滿足生存需求這項本能,就必須將上帝賦予人類所共同持有的自然資源歸為私產所用。這個成為私人財產的過程是個人透過自己的身體勞動使事物脫離自然所提供的無主共有狀態,因而使事物成為個人財產。早期的人必須透過開拓耕種才能擺脫貧困落後的處境,所以私人擁有一塊土地且不損及他人是自然且正當的。
二、勞動產生價值:人類透過勞動將自然資料再製和改造,勞動的改進作用讓一切物品具有不同的價值。產品的價值當中勞動佔了絕大部分。即便擁有大片的私人土地,沒有足夠的辛勤勞動力,土地仍然是荒地。如何運用眾多勞動力利用土地產生價值即是政府治理的重要藝術。
三、財產權的限制:每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擁有多少的權利,凡是在他勞動能力範圍內,可以改變自然原先狀態的東西,都是屬於勞動者個人的。但是前提是他必須在東西未敗壞前用盡或是將物品轉送、與他人交換,總之不可造成物品的浪費。因此,財產權並不是毫無限度的,而是有其合乎自然法的規定。但財產的正當與否不在於累積和佔有多寡,而是物品是否浪費毀壞。
四、私有制的擴張:貨幣或扮演貨幣角色之物的特性在於結實耐久,使人可以滿足自身需求之外,能將生產剩餘的產品換為可累積保存的財產(不因累積而造成物品毀壞)。貨幣的價值不在於勞動,而是人們的自願和默認。

第十一章
一、由於在自然狀態個人財產與安危時常不太穩定。人們組成政府和社會的目的是為了過著和平安全、財產權不受侵害的生活。政府如果要達成這個目的,最重要的工具是法律,所以政府當中最首要的權力是立法權。
二、立法權的基礎是來自社會的同意。沒有任何個人或團體能絕對享有立法權。人們將其保護自己的權力委託給政府和立法代表。由立法者和政府保護他們免受侵害,達成人民之所以交付自由與權力的目的。鑑於這種委託關係,立法權具有幾項限制:1.立法權不是絕對專斷的權力而是為了保護社會謀求幸福。2.政府要採取正式公佈、社會同意的法律。3.未經人民同意,不得侵犯人民的財產、任意課稅。4.立法權不得任意轉讓給其他人。
三、洛克認為從自然狀態進入政治狀態,自然法仍然是所有人、立法者的永恆規範。也就是說,立法者的權力、對人們行為的規範、責任義務等立法都應該符合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與其相違背都不會是正確有效的。

提問:
1.洛克從上帝話語推導出私有財產權的基礎在於人類為了滿足自然本性。並且一切私有物的價值在於勞動。貨幣既不為了滿足本性,價值也並非來自勞動,僅基於某個社會群體的默認和流通如何能算作財產權?貨幣的發明是否為社會制度偏離自然法規定的例外?

關鍵字:財產權、勞動、貨幣、自然法、立法權與委託

《政府論》下篇,五、十一章

  1. 從洛克的觀點來說,財產私有的權利在最初是合乎自然理性與上帝旨意的。因為人類所共有的自然萬物,必需通過一種撥歸私用的轉變,才使某個個人得以享用。只要人們透過勞動使得共有的東西脫離其原本共有的狀態,並在腐爛以前加以享用,那麼這個東西就理應是他的所有物。這裡就界定出了財產的獲得方式以及應有的範圍——通過勞動獲得私人佔有的財產,並且應在腐壞前物盡其用。
  2. 土地的私有也應當是如此,在最原初的狀態土地本身沒什麼價值可言,是人在地上所付出的勞動,使得土地因有產而有價值,因此人們合理的可以佔有能夠開墾利用的土地,而他擁有的範圍就是在資源敗壞之前他所能享用到的,人人可以盡情的享用世上的資源卻不用擔心會影響其他的同胞。
  3. 貨幣出現打破了上面原初所有權的法則,原初正當合理且不排擠其他人的財產佔有方式劣化為不平等的劃分、佔有及囤積。不會毀損敗壞的特性,給予人們持續擴大和累積財產的機會。但是一座完全與世隔絕、無需貿易、且沒有繼耐久又稀有的物品作為貨幣,那麼人們就沒有必要去圈佔過多的土地與資源,只會使用能夠供應自身及家人的土地。也就是,貨幣的發明與運用,是人類自身默許了對土地及財產不均等的佔有方式。
  4. 洛克對立法權的鋪陳與論述和在對財產權時很相近,對於這兩種權力是否該存在都給予肯定的答覆:一個是人與生俱來取用萬物以延續生命,所必須要做的事及相應而生的權利;另一個則是為了使這個權利得以保全所採取的策略與選擇;兩者共構了社會權力的基礎。但是,承認權力存在的同時,也應本著權力所賴以生成的根源而有限制,否則權力將失去其正當性。
  • 提問1:上帝業已離開人世,但祂留下「生養眾多、遍佈大地」的命令,人們遵循著這樣的意志存在這個世間。那麼,雖然貨幣的出現—如洛克所說—是人們依照自己的意思,默許了對土地和財產超越本身所需的佔有,使得上帝為人們準備好的足夠所有人享用的資源,竟開始被過份及不均等的佔有;但是,並不是每次的勞動都一定有相對應的產出,倘若自己手上所有的勞動成果極佳卻極易腐壞,但換成貨幣則可以讓勞動價值保存到需要之時,再去換取所需的貨物,這樣一來就不必為不確定的未來擔憂,人們對自身的愛惜是如此強烈,以致於希望能夠保障更久遠以後的生活,這樣難道不符合上帝的命令嗎?上帝既已不在,自然無法回答這個問題,但除非能保證恆常的勞動與價值的回饋,否則貨幣的發明無可避免,倒不如說正是無法保證勞動必有相應的回饋,貨幣才因然而生。那麼,對於貨幣的出現是否也不必太過悲觀,正如洛克在界定最原初的所有權時也一併給了合理的範圍限制,只要找出適當的界線並加以限制就可以解決貨幣造成不平等的問題?
  • 提問2:但是當代所要面對的問題也許更為複雜,是因為貨幣本身也成為了可以交易的“價值”,富人依靠複利滾出超巨大的價值得來全不費功夫;同時由於科技進步許多工作都機械化了,並且分工精細,勞動工作幾乎並不直接產生任何可見的收穫,勞動者難有依據判斷自己所應獲得的報酬究竟有多少。勞動與產出與所得之間在此顯得毫無關聯,洛克會如何看待在這種情況下的私有制?又會給出什麼建議?
  • 提問3:洛克肯定勞動所得的報酬是財產權的根源,相信所有為生活付出努力的人也完全不會否認這個說法,但言下之意有著勞動與報酬呈現正相關;接下來再說明社會是用來保護人們和平且安全地享受自己的財產,因此社會有權力執行眾人所讓渡出的暴力以保護社會內的每個人,並不得仗勢權力過份地去行使。但是財產的私有現狀從貨幣發明以來,就不再保證人們都能不受排擠的享受足夠的資源,那麼本來就沒有財產的人在社會之中,不僅無法被納入保護傘下,甚至還會被視為怠懶的、是自作自受的,本來是要保護人們免受巨大權力侵害的論證,成為了鞏固(無論是否過多的)財產最佳的後盾,反成一種無從辯駁的利矛,這似乎就無異於洛克自己在書中所說「那比自然狀態更糟糕的狀態」。然而貨幣的發明在所難免也無法退回,立法權與財產權之間的是否就不應只是單純的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如果是的話究竟該如何變形?


關鍵字:勞動、財產、土地、貨幣

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

政府論首講:自保與仁愛


  1. 洛克批駁菲爾默爵士《父權論》,該書主張「一切政府都是絕對君主制,所根據的理由是:沒有人是生而自由的。 」(I, 2)菲爾默爵士相信君權神授、始於亞當:亞當受上帝賜福而得主權;身為第一個人類,亞當具全人類父親的身份,理當享有權力。洛克以聖經為理據,一一駁斥菲爾默爵士的論點,企圖釐清父權的起源與作用範圍,由此說明父權與其他權力的不同。針對菲爾默爵士「亞當是全世界的君主」這項說法,洛克考據《創世紀》並回擊:「上帝並沒有給予亞當以對人類、對他的兒女、對他自己同類任何直接的權力」「上帝給予他的不是他對低級生物的『個人統治權』,而是與一切人類相同的權利」(I, 24)亞當並未因上帝賜福成為君主,也無人因上帝賜福而成為他人的統治者,一切東西最初都是人類共有(I, 40),因著上帝的命令與賜予,眾人基於生活所需而有權取用萬物。
  2. 上帝造人,祂為世間眾人設定了生存格局,鏤刻「自保」在眾人的基因中,自保慾望是每個人的權利基礎,取用萬物維生的正當性由此而生。(I, 86)上帝同時要求眾人具「仁愛之心」:一方面,無產者(已無力自保者)在急切需要時,有權出於自保之因而不得已取用他人財產,另一方面,有產者行有餘力,眼見同胞陷於貧困飢餓中,須以財產救濟他人使對方得以維持生命,方是為人的本分。若任對方飢餓而死,將永遠是一宗罪惡。(I, 42)洛克筆下之神諭如此,但神早已不在人間,有產者的積累遠遠超過自保所需,行有餘力時才顧及的仁愛恐不可恃,難以成為有產者善待無產同胞的恆常動力。
  3. 原初狀態自由平等,無人高人一等、無人享有支配他人人身的專斷權,世間萬物皆由上帝賜福眾人共用。「上帝吩咐人類生育繁衍,他自己就應該給予全體人類以一種利用食物、衣服和其它生活必需品的權利——這些東西的原料上帝已為他們作了那樣豐富的供應」(I, 41)上帝已賜給世間眾人充足資源與使用資源的權利,若萬物共有、眾人可自由取用之原初狀態足以提供眾人所需資源,人人皆得資源,何須爭奪?何須保障?何以非得創造私有財產制來保衛各人所有物?


    關鍵字:財產、財產權、自保、仁愛

《政府論》第四、九章

1.第四章 通過分析聖經中的話來反駁亞當因爲上帝的賜予而具有主權。實際上上帝只賜予了亞當統治其他低等生物的統治權,而不包括人類。另外這種統治權也不等於所有權,只有利用這些生物生存的自由,而沒有占據的自由。能夠使得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擁有支配權力的只有契約,被支配的人通過讓渡自己一部分自由換得自身保存。(432.第九章 反駁亞當的絕對統治權可以世世代代傳下來,形成君權的轉移。亞當的絕對統治權分爲兩部分,1.對於除人類之外的其餘萬物具有所有權形式的財產權。2.對於其餘人類具有父權。首先對萬物的財產權是是上帝賜給亞當的,故其死後,自然歸還上帝,除非上帝對其他人類做出同等賜予,否則這種對萬物的所有權(羅伯特説法)隨著亞當死去而不復存在。在洛克看來,其餘人類由於生存需要而取得對萬物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才是人類對萬物的財產權。父權是指因生兒育女所具有的自然權力,亞當對其子女具有父權,其子女又對自己的子女有父權,兩者的範圍并不一樣,因此亞當死後,統治全人類的父權便不復存在。(85
3.財產權可以繼承,統治權/父權卻不可以,因爲財產繼承是爲了保存自身,而統治權卻并非爲了自身,已經超出個人所需,是爲了保障被統治者的利益。(89
問題:作者論證財產繼承權的合理性時提到了這是父母對於子女的義務,可以讓子女保存自身,不至於無法生存。可是每個人財產有多有少,一部分人財產遠超過了可以保存自身的程度,而另一部分人可能連自己都無法保存,更不用説留給子女足夠的財產,這個理由并不能立足,那麽繼承權是否真的有存在的合理性?是否這才是人與人不平等的源頭?

洛克《政府論首篇》


1.洛克<政府論首篇>之四章,主要為批判費爾瑪爵士<家父長制>中亞里斯多德的奴隸天生說,但並非否認與意圖消除父權的存在,而是釐清父權、財產權與統治權的神學意涵。洛克藉由聖經之《創世紀》試圖詮釋:亞當由於神的賜與而享有主權,以及上帝承認的生活方式,進而論述設立政府之目的是為了支撐何種正確的生活方式與人生觀?


2.洛克在《政府論首篇》首先確立權力來自於上帝。亞當的父權是為了養育子女,生養是上帝託付的任務,允許人使用上帝所提供的生存材料,繼承權與財產權的確立是為了使世人求生自保,「仁愛」這種基本的人際關係表現在於財產的分配與共享的表現上。統治權是人們彼此協議用以維繫生存與舒適生活的全新關係,但上帝造人但沒有安排人與人之間上下隸屬的關係。

3.上一代透過勞動創造與擁有的財產,為何下一代可以不勞而獲的繼承(全面繼承)?(9:88)只要無關生養與超出自保所需的財產,為何不應回到平等共享的狀態?自保與仁愛是上帝(洛克)刻畫的人之至善形像,試設想若無繼承權與財產權的人生觀還有何改變?資本/財產累積的收益率大於實質勞動生產所衍生的不平等是否會有所緩解?


《創世紀》和合本聖經

1:28 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

注釋:亞當在人間代表上帝施行治理。

1:29 神說: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
1:30 至於地上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並各樣爬在地上有生命的物,我將青草賜給他們作食物。事就這樣成了。

注釋:1:29~30生養眾多是上帝所託付的義務,而上帝允許人取用生存材料,也是為了成就生養眾多之目的。

9:1 神賜福給挪亞和他的兒子,對他們說:你們要生養眾多,遍滿了地。
9:2 凡地上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都必驚恐,懼怕你們,連地上一切的昆蟲並海裡一切的魚都交付你們的手。

注釋:9:1~2直接標明人對萬物具有管理權。



關鍵詞:繼承權、財產權、上帝、權力

《政府論》首篇第四、九章

第四章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牛,以及地上所爬的一切生物。」

「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走的生物。」

1.    本章洛克在反駁Robert Filmer的聖經解釋,並且提出聖經對統治權的適當解釋。上帝並沒有給予亞當和某群人對自己同類的統治權,而是賜予所有人類都共有的統治權。統治權是指人類對於其他生物的管理,並且上帝吩咐人類要運用統治權去生養眾多、遍佈地面。

2.    上帝提供了大地事物給所有人,他們皆能夠自行取用。但這種所有權並不是過於絕對的。洛克認為上帝並沒有賦予任何人對世界特定部分事物的所有權,倒是給予了貧困者享受剩餘財物的權利。一旦有人有急切需求,都不應遭到他人不正當的拒絕。任何有財產的人如果不肯從他的財物救他的兄弟,任他飢餓而死、持續貧窮。或是乘人之危、強迫服從自己。這種行為如同欺負弱者、暴力逼迫他人當奴隸。

第九章
1.    本章作者在思考是否有上帝所賦予至高無上的統治權力?人們該如何知道誰被賦予或繼承了這樣的權力?由於Robert Filmer將這種統治權及其繼承權奠定在財產權與父權的基礎之上。因此洛克區分了財產權和父權的基礎和目的,以及統治權與兩者的關係。
2.    財產權:上帝賦予了人類天生的自我保存和照顧的慾望,同時人也有理性和感性要去滿足這樣的慾望,這是每個人具有使用萬物維持個人生存的權利基礎。除此之外,出於本能要求,人會繁殖和延續後代,為了使自己的後代得以生存,自己的後代皆具有分享父母財產和繼承的權利。而後代自然也理應報答父母,因此父母也有權利承襲後代的財產。
父權:是因為需要養育子女而產生的對於家庭內的統治權。既不能轉移也不能繼承,除非是家庭內有人要負起照顧養育子女的工作他才具有這樣的權力。
3.    統治權的基礎:政府統治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個人財產權不受他人暴力侵犯而設置。是為了被治理者的利益為目的;政府背後的武力是為了使「欲為惡者恐懼」,迫使人們遵守為公眾謀利益的法律。財產的目的則是為了自身本能的物質上的滿足。兩者目的大不相同。

4.    統治權的繼承:統治權的繼承要檢視它是如何獲得的,必須透過相同的取得方式才能獲得繼承。除非上帝再次賜予新的君主,否則很難證明除了亞當之外的其他君主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如果取得方式產生變動,那就等於是在新的基礎上建立了新的政府。

提問:財產要能夠被繼承下去,必須在滿足自身和家庭需求之後,還必須有剩下的財產。之以有繼承權原因在於要能夠扶養自己的後代。但如果目前某人的私產除了已經滿足家庭需求也已足夠扶養後代,那麼多的財產是否應該符合上帝旨意屬於公有或給予不足之人?洛克會如何看待這些偏離私有制原先目的之剩餘財產是否也屬於私有財產的範圍內?如果是,那是否代表貪婪與渴望財富的慾望也是人的天生慾望?

關鍵字:上帝、財產制、統治權、繼承

John Locke《政府論首篇》第四、九章

● 第四章摘要
 
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育眾多,遍滿地面,治理大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 和各樣在地上走動的生物。(《創世紀》第一章第二十八節)
〈23.〉

(一亞當是全世界的君主?
1.  上帝沒有給亞當對人類、兒女、同類任何直接的權力。〈24.〉
2. 上帝給予的不是對低級生物的個人統治權,而是與一切人類相同的權力。〈24.〉
 
(二)君主的稱號是從父親的身分來的?
上帝把地上的世界給與人類的子孫,因此,亞當是世界的君主。我敢說沒有任何人能做出比這個更加滑稽的、荒謬絕頂到了無可原諒地步的結論來。〈31.〉
 
 (三)結論
 除了看到把人類在我們這個可居住的地球上的位置提高到其他種類的生物以上而外,不可能發現別的意思。這不過是給與人,即作為代表他的創造者的形象而成為地上主要居民的整個人類以對其他生物的統治權而已。〈40.〉


● 第九章摘要
 
為使人民心悅誠服地盡他們的服從的義務,他們不但必須知道在世界上總是有一種權力,而且必須知道是哪一個人居有支配他們的權力。 〈81.〉
 
 (一
1. 〝亞當這種權力〞不隨他的死亡而終止,而是在他死後便全部轉移給其他某一人,直到子孫萬代都是如此。
2. 現在世上的君主和統治者是通過一種正當的轉移方式取得這種〝亞當的權力〞的。〈82.〉
 
(二)繼承權
如果那種賜與只是給亞當個人的,他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他對萬物的所有權。〈85.〉
 
(三)財產權
人類對於萬物的財產權 〞是基於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為他生存所必須,或對他的生存有用處之物的權利。這就是亞當的財產權 所依據的理由和基礎。〈86. - 87.〉

(四)父權
父權只是由生育兒女得來,(我們的作者把它作為父權的唯一根據),既不能轉移也不能承襲〞。 〈101.〉
 
 
● 關鍵字
聖經、亞當、君主、人類、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