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

《政府論》第四、九章

1.第四章 通過分析聖經中的話來反駁亞當因爲上帝的賜予而具有主權。實際上上帝只賜予了亞當統治其他低等生物的統治權,而不包括人類。另外這種統治權也不等於所有權,只有利用這些生物生存的自由,而沒有占據的自由。能夠使得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擁有支配權力的只有契約,被支配的人通過讓渡自己一部分自由換得自身保存。(432.第九章 反駁亞當的絕對統治權可以世世代代傳下來,形成君權的轉移。亞當的絕對統治權分爲兩部分,1.對於除人類之外的其餘萬物具有所有權形式的財產權。2.對於其餘人類具有父權。首先對萬物的財產權是是上帝賜給亞當的,故其死後,自然歸還上帝,除非上帝對其他人類做出同等賜予,否則這種對萬物的所有權(羅伯特説法)隨著亞當死去而不復存在。在洛克看來,其餘人類由於生存需要而取得對萬物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才是人類對萬物的財產權。父權是指因生兒育女所具有的自然權力,亞當對其子女具有父權,其子女又對自己的子女有父權,兩者的範圍并不一樣,因此亞當死後,統治全人類的父權便不復存在。(85
3.財產權可以繼承,統治權/父權卻不可以,因爲財產繼承是爲了保存自身,而統治權卻并非爲了自身,已經超出個人所需,是爲了保障被統治者的利益。(89
問題:作者論證財產繼承權的合理性時提到了這是父母對於子女的義務,可以讓子女保存自身,不至於無法生存。可是每個人財產有多有少,一部分人財產遠超過了可以保存自身的程度,而另一部分人可能連自己都無法保存,更不用説留給子女足夠的財產,這個理由并不能立足,那麽繼承權是否真的有存在的合理性?是否這才是人與人不平等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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