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政府論次講:財產與財產權

  1. 人們透過勞動,使原初狀態中無主資源的共有狀態轉化為私有,洛克寫道:「既是給人類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過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然後才能對於某一個人有用處或者有好處。」(II, 26)為什麼資源非得撥歸私用才有好處?洛克似乎沒有作出清楚交代。「撥歸私用」不需經由同胞同意,任何人只要透過勞動,原初資源便隨著勞動過程自然轉化為私有物,洛克指出:「如果這樣的同意是必要的話,那麼,儘管上帝給予人類很豐富的東西,人類早已餓死了。」(28)若基於上帝賜福,眾人出於自保(生存)所需而得以取用萬物,資源本為共有,自然無需經由他人同意,且上帝植入仁愛之心於眾人,世人豈會看著同胞任其餓死?洛克對「撥歸私用」的辯護充分嗎?為何共有資源必定轉化為私產,人類才得生存下去?
  2. 「上帝是以什麼限度給我們財產的呢?以供我們享用為度。誰能在一件東西敗壞之前盡量用它來供生活所需,誰就可以在那個限度內以他的勞動在這件東西上確定他的財產權;超過這個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應得,該歸他人所有。上帝創造的東西不是供人們糟蹋或敗壞的。」(31)上帝以享有而不浪費作為世人取用資源的限度,神賜萬物、世人勞動,由此確立財產權。若無貨幣,即使有人取用過多資源,卻難以積累,只得分享給同胞或由其敗壞,大自然提供了天然節制機制。不會敗壞的貨幣出現卻挑戰了上帝法則:先有私產,再將財產轉化成不腐敗的貨幣,便可無限積累,打破上帝吩咐眾人按需求而取用萬物的規則。貨幣是為遵照上帝「不敗壞」的命令而生?或是一項反上帝的發明?如果貨幣背離神意,何以基督徒哲學家洛克仍主張設立政府以保障貨幣?


關鍵詞:財產、財產權、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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