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

《政府論》首篇第四、九章

第四章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牛,以及地上所爬的一切生物。」

「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走的生物。」

1.    本章洛克在反駁Robert Filmer的聖經解釋,並且提出聖經對統治權的適當解釋。上帝並沒有給予亞當和某群人對自己同類的統治權,而是賜予所有人類都共有的統治權。統治權是指人類對於其他生物的管理,並且上帝吩咐人類要運用統治權去生養眾多、遍佈地面。

2.    上帝提供了大地事物給所有人,他們皆能夠自行取用。但這種所有權並不是過於絕對的。洛克認為上帝並沒有賦予任何人對世界特定部分事物的所有權,倒是給予了貧困者享受剩餘財物的權利。一旦有人有急切需求,都不應遭到他人不正當的拒絕。任何有財產的人如果不肯從他的財物救他的兄弟,任他飢餓而死、持續貧窮。或是乘人之危、強迫服從自己。這種行為如同欺負弱者、暴力逼迫他人當奴隸。

第九章
1.    本章作者在思考是否有上帝所賦予至高無上的統治權力?人們該如何知道誰被賦予或繼承了這樣的權力?由於Robert Filmer將這種統治權及其繼承權奠定在財產權與父權的基礎之上。因此洛克區分了財產權和父權的基礎和目的,以及統治權與兩者的關係。
2.    財產權:上帝賦予了人類天生的自我保存和照顧的慾望,同時人也有理性和感性要去滿足這樣的慾望,這是每個人具有使用萬物維持個人生存的權利基礎。除此之外,出於本能要求,人會繁殖和延續後代,為了使自己的後代得以生存,自己的後代皆具有分享父母財產和繼承的權利。而後代自然也理應報答父母,因此父母也有權利承襲後代的財產。
父權:是因為需要養育子女而產生的對於家庭內的統治權。既不能轉移也不能繼承,除非是家庭內有人要負起照顧養育子女的工作他才具有這樣的權力。
3.    統治權的基礎:政府統治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個人財產權不受他人暴力侵犯而設置。是為了被治理者的利益為目的;政府背後的武力是為了使「欲為惡者恐懼」,迫使人們遵守為公眾謀利益的法律。財產的目的則是為了自身本能的物質上的滿足。兩者目的大不相同。

4.    統治權的繼承:統治權的繼承要檢視它是如何獲得的,必須透過相同的取得方式才能獲得繼承。除非上帝再次賜予新的君主,否則很難證明除了亞當之外的其他君主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如果取得方式產生變動,那就等於是在新的基礎上建立了新的政府。

提問:財產要能夠被繼承下去,必須在滿足自身和家庭需求之後,還必須有剩下的財產。之以有繼承權原因在於要能夠扶養自己的後代。但如果目前某人的私產除了已經滿足家庭需求也已足夠扶養後代,那麼多的財產是否應該符合上帝旨意屬於公有或給予不足之人?洛克會如何看待這些偏離私有制原先目的之剩餘財產是否也屬於私有財產的範圍內?如果是,那是否代表貪婪與渴望財富的慾望也是人的天生慾望?

關鍵字:上帝、財產制、統治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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