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摘要
(一)財產權
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的。 (27.)
(二)勞動
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它的財產。 (27.)
(三)土地
一個人能耕耘、播種、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產品,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財產。 (32.)
(四)限制
但是如果它們在他手裡未經適當利用即告毀壞;在他未能消費以前果子腐爛或者鹿肉敗壞,他就違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則,就會受到懲處;他侵犯了他的鄰人的應享部分,因為當這些東西超過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給他的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時,他就不再享有權利。
(三)土地
一個人能耕耘、播種、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產品,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財產。 (32.)
(四)限制
但是如果它們在他手裡未經適當利用即告毀壞;在他未能消費以前果子腐爛或者鹿肉敗壞,他就違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則,就會受到懲處;他侵犯了他的鄰人的應享部分,因為當這些東西超過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給他的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時,他就不再享有權利。
(五)貨幣
貨幣的使用就是這樣流行起來的 — 這是一種人們可以保存而不至於損壞的能耐久的東西,它們基於互相同意, 用它來交換真正有用但易於敗壞的生活必需品。 (47.)
● 第十一章摘要
(一)立法權
既然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而達到這個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個社會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國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關於立法權的建立。 (134.)
(二)目的
他們的權力,在最大範圍內,以社會的公眾福利為限。 (135.)
(三)限制
1. 它們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所出入。
2. 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應再有其他目的。
3. 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他代表同意,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這一點當然只與這樣的政府有關,那裏立法機關是經常存在的,或者至少是人民沒有把立法權的任何部分留給他們定期選出的代表們。
4. 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142.)
他們的權力,在最大範圍內,以社會的公眾福利為限。 (135.)
(三)限制
1. 它們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所出入。
2. 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應再有其他目的。
3. 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他代表同意,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這一點當然只與這樣的政府有關,那裏立法機關是經常存在的,或者至少是人民沒有把立法權的任何部分留給他們定期選出的代表們。
4. 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142.)
● 關鍵字
財產、勞動、貨幣、立法權
● 問題延伸
1. 要如何去界定有無侵犯了鄰人的應享部分?
2. 除了容易敗壞與否之外,是否有其他因素讓人們互相同意使用貨幣的?
2. 除了容易敗壞與否之外,是否有其他因素讓人們互相同意使用貨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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