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政府論》下,第五、十一章


1.第五章 講述了財產權誕生的過程。一開始萬物共有,但是想要利用萬物,就必須劃撥私有才可以,劃撥私有的方式是勞動。起初在貨幣未誕生之前,每個人通過勞動可以占有他所需要的任何自然資源,正是勞動使得自然資源有了遠超過本身的價值,供人類使用,這個時候土地等資源基本上是沒有任何價值的,誰都可以隨意占有。但是由於果實、糧食、肉類等易於腐敗,所以一個人的財產便有了自然限制,只會占據自己需要的一部分資源,而不會無限制付出勞動占據多餘資源然後浪費。
2.當貨幣誕生后,人類就剋服了勞動產品易於腐敗的特性,可以積聚超越自身需要的資源。因此在國家、法律未明確規定財產權時,一個人的資源占有就已經可以遠超過自身所需,可以積纍財富了。但是只要一個人不將自己的財產浪費,擁有再多的財產也合理。(46
3.第十一章 立法權的範圍:以保護財產爲目標,不能交由某些人獨斷專行,也不能隨意轉移立法權,最終目的是不能損害個人財產。
      4.問題:
1)作者認爲一個人財產的多少並不重要,關鍵在於是否浪費(46),可是浪費與否只有這個人自己知道,甚至自己都不知道。
2)在原始狀態下,一個人的勞動使得其將自然資源據爲己有,此時自然資源充足,可以任意取用,因無法長期保存也很少浪費,保護一個人的財產權意味著保存其生命。可是到現在社會,一個人的財產并不僅僅取決於這個人的勞動,而是分工合作凝聚了衆多人的勞動,也可能是通過繼承或是通過剝削其他人的勞動而來。如果説原始人類的財產劃分有很大正當性而值得保護,現在人類擁有的財產有多大的合理性而值得無條件保護?
3)第十一章强調組成國家的主要目的是爲了保護個人財產,其邏輯是保護了個人財產就相當於保護了一個人生存的权力,立法權不能超過一個人自然狀態下具有的權力。可是現如今人類擁有的財產(例如房子、車、電子產品)有多少是在自然條件下能夠擁有的?立法權既然不能超過自然狀態下人的權力,當然也不會有超過自然狀態下的義務,保護財產是否已經成爲立法權不必要的義務?
由於以上原因,爲什麽不把國家的目標設定爲更好的利用財產呢?對於某個人來説其財產有多有寡,一味强調保護財產卻不說如何充分利用這些財產,不更是違背上帝意願?在這個意義上,財產是否私有還那麽重要嗎?如果能將全人類的財產綜合起來更好的加以利用,同時照顧到每個人的生活,這樣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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