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政府論》下篇,五、十一章

  1. 從洛克的觀點來說,財產私有的權利在最初是合乎自然理性與上帝旨意的。因為人類所共有的自然萬物,必需通過一種撥歸私用的轉變,才使某個個人得以享用。只要人們透過勞動使得共有的東西脫離其原本共有的狀態,並在腐爛以前加以享用,那麼這個東西就理應是他的所有物。這裡就界定出了財產的獲得方式以及應有的範圍——通過勞動獲得私人佔有的財產,並且應在腐壞前物盡其用。
  2. 土地的私有也應當是如此,在最原初的狀態土地本身沒什麼價值可言,是人在地上所付出的勞動,使得土地因有產而有價值,因此人們合理的可以佔有能夠開墾利用的土地,而他擁有的範圍就是在資源敗壞之前他所能享用到的,人人可以盡情的享用世上的資源卻不用擔心會影響其他的同胞。
  3. 貨幣出現打破了上面原初所有權的法則,原初正當合理且不排擠其他人的財產佔有方式劣化為不平等的劃分、佔有及囤積。不會毀損敗壞的特性,給予人們持續擴大和累積財產的機會。但是一座完全與世隔絕、無需貿易、且沒有繼耐久又稀有的物品作為貨幣,那麼人們就沒有必要去圈佔過多的土地與資源,只會使用能夠供應自身及家人的土地。也就是,貨幣的發明與運用,是人類自身默許了對土地及財產不均等的佔有方式。
  4. 洛克對立法權的鋪陳與論述和在對財產權時很相近,對於這兩種權力是否該存在都給予肯定的答覆:一個是人與生俱來取用萬物以延續生命,所必須要做的事及相應而生的權利;另一個則是為了使這個權利得以保全所採取的策略與選擇;兩者共構了社會權力的基礎。但是,承認權力存在的同時,也應本著權力所賴以生成的根源而有限制,否則權力將失去其正當性。
  • 提問1:上帝業已離開人世,但祂留下「生養眾多、遍佈大地」的命令,人們遵循著這樣的意志存在這個世間。那麼,雖然貨幣的出現—如洛克所說—是人們依照自己的意思,默許了對土地和財產超越本身所需的佔有,使得上帝為人們準備好的足夠所有人享用的資源,竟開始被過份及不均等的佔有;但是,並不是每次的勞動都一定有相對應的產出,倘若自己手上所有的勞動成果極佳卻極易腐壞,但換成貨幣則可以讓勞動價值保存到需要之時,再去換取所需的貨物,這樣一來就不必為不確定的未來擔憂,人們對自身的愛惜是如此強烈,以致於希望能夠保障更久遠以後的生活,這樣難道不符合上帝的命令嗎?上帝既已不在,自然無法回答這個問題,但除非能保證恆常的勞動與價值的回饋,否則貨幣的發明無可避免,倒不如說正是無法保證勞動必有相應的回饋,貨幣才因然而生。那麼,對於貨幣的出現是否也不必太過悲觀,正如洛克在界定最原初的所有權時也一併給了合理的範圍限制,只要找出適當的界線並加以限制就可以解決貨幣造成不平等的問題?
  • 提問2:但是當代所要面對的問題也許更為複雜,是因為貨幣本身也成為了可以交易的“價值”,富人依靠複利滾出超巨大的價值得來全不費功夫;同時由於科技進步許多工作都機械化了,並且分工精細,勞動工作幾乎並不直接產生任何可見的收穫,勞動者難有依據判斷自己所應獲得的報酬究竟有多少。勞動與產出與所得之間在此顯得毫無關聯,洛克會如何看待在這種情況下的私有制?又會給出什麼建議?
  • 提問3:洛克肯定勞動所得的報酬是財產權的根源,相信所有為生活付出努力的人也完全不會否認這個說法,但言下之意有著勞動與報酬呈現正相關;接下來再說明社會是用來保護人們和平且安全地享受自己的財產,因此社會有權力執行眾人所讓渡出的暴力以保護社會內的每個人,並不得仗勢權力過份地去行使。但是財產的私有現狀從貨幣發明以來,就不再保證人們都能不受排擠的享受足夠的資源,那麼本來就沒有財產的人在社會之中,不僅無法被納入保護傘下,甚至還會被視為怠懶的、是自作自受的,本來是要保護人們免受巨大權力侵害的論證,成為了鞏固(無論是否過多的)財產最佳的後盾,反成一種無從辯駁的利矛,這似乎就無異於洛克自己在書中所說「那比自然狀態更糟糕的狀態」。然而貨幣的發明在所難免也無法退回,立法權與財產權之間的是否就不應只是單純的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如果是的話究竟該如何變形?


關鍵字:勞動、財產、土地、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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