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政府論次講》第五、十一章

第五章
一、何謂財產權:由於人為了滿足生存需求這項本能,就必須將上帝賦予人類所共同持有的自然資源歸為私產所用。這個成為私人財產的過程是個人透過自己的身體勞動使事物脫離自然所提供的無主共有狀態,因而使事物成為個人財產。早期的人必須透過開拓耕種才能擺脫貧困落後的處境,所以私人擁有一塊土地且不損及他人是自然且正當的。
二、勞動產生價值:人類透過勞動將自然資料再製和改造,勞動的改進作用讓一切物品具有不同的價值。產品的價值當中勞動佔了絕大部分。即便擁有大片的私人土地,沒有足夠的辛勤勞動力,土地仍然是荒地。如何運用眾多勞動力利用土地產生價值即是政府治理的重要藝術。
三、財產權的限制:每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擁有多少的權利,凡是在他勞動能力範圍內,可以改變自然原先狀態的東西,都是屬於勞動者個人的。但是前提是他必須在東西未敗壞前用盡或是將物品轉送、與他人交換,總之不可造成物品的浪費。因此,財產權並不是毫無限度的,而是有其合乎自然法的規定。但財產的正當與否不在於累積和佔有多寡,而是物品是否浪費毀壞。
四、私有制的擴張:貨幣或扮演貨幣角色之物的特性在於結實耐久,使人可以滿足自身需求之外,能將生產剩餘的產品換為可累積保存的財產(不因累積而造成物品毀壞)。貨幣的價值不在於勞動,而是人們的自願和默認。

第十一章
一、由於在自然狀態個人財產與安危時常不太穩定。人們組成政府和社會的目的是為了過著和平安全、財產權不受侵害的生活。政府如果要達成這個目的,最重要的工具是法律,所以政府當中最首要的權力是立法權。
二、立法權的基礎是來自社會的同意。沒有任何個人或團體能絕對享有立法權。人們將其保護自己的權力委託給政府和立法代表。由立法者和政府保護他們免受侵害,達成人民之所以交付自由與權力的目的。鑑於這種委託關係,立法權具有幾項限制:1.立法權不是絕對專斷的權力而是為了保護社會謀求幸福。2.政府要採取正式公佈、社會同意的法律。3.未經人民同意,不得侵犯人民的財產、任意課稅。4.立法權不得任意轉讓給其他人。
三、洛克認為從自然狀態進入政治狀態,自然法仍然是所有人、立法者的永恆規範。也就是說,立法者的權力、對人們行為的規範、責任義務等立法都應該符合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與其相違背都不會是正確有效的。

提問:
1.洛克從上帝話語推導出私有財產權的基礎在於人類為了滿足自然本性。並且一切私有物的價值在於勞動。貨幣既不為了滿足本性,價值也並非來自勞動,僅基於某個社會群體的默認和流通如何能算作財產權?貨幣的發明是否為社會制度偏離自然法規定的例外?

關鍵字:財產權、勞動、貨幣、自然法、立法權與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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